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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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二手房买卖合同1二手房卖方(甲方):
二手房买方(乙方)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,甲、乙双方遵循自愿、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,订立本合同,以资共同遵守。
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(以下简称房地产)转让给乙方。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:
(一)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xxx[区][县](部位:xxx)房屋类型xxx结构:;
(二)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,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[面积][分摊面积]xxx平方米。
(三)房地产四至范围
(四)该房地产土地所有权性质为[国有][集体所有]土地;土地使用权以[出让][划拨]方式获得;
(五)房屋平面布局及附属设施状况、套内装饰标准
(六)甲方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号:xxx;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,自愿买受上述房地产。
第二条甲、乙双方经协商一致,同意上述二手房买卖转让价格为(币)计xxx元。(大写):千百拾万千百拾远整。甲、乙双方同意,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的xxx天内,乙方将上述二手房买卖 ……此处隐藏10889个字……房要求之日起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,并按已付款的___%赔偿乙方损失。
第十条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,有关按揭、抵押债务、税项及租金等,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。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,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。
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甲方向国家交纳,契税由乙方向国家交纳;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,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。
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,由甲、乙双方另行议定,并签订补充协议。
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。本合同及其附件内,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。
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,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政策执行。
第十四条 甲、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,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。
第十五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,由甲、乙双方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时,甲、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。(甲、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,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,可向人民起诉。)
第十六条 本合同(经甲、乙双方签字)(经_______________公证(指涉外房屋买卖))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页,一式____份,甲、乙双方各执一份,_____各执一份,均具有同等效力。
甲方(签章):
甲方代理人(签章):
______年___月___日
乙方(签章):
乙方代理人(签章):
______年___月___日